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吉林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8〕2號(樊雲)
當事人:樊雲,男,1969年1月出生,住台中電梯公司址:上海市南匯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下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樊雲內幕交易天津百利特精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利電氣)股票行為進行瞭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瞭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樊雲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15年3月,百利電氣總經理史某瞭解到蘇州貫龍電磁線有限責任公司(下稱蘇州貫龍)在電磁行業較具競爭優勢。2015年7月,百利電氣總經理史某與蘇州貫龍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王某寶在上海會面,獲悉王某寶有意出讓所持蘇州貫龍股權。2015年7月31日,百利電氣高管會議上,史某向百利電氣高管通報與王某寶接觸情況,計劃對蘇州貫龍進行審計。2015年8月16日,百利電氣財務總監李某及中審亞太會計師事務所和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相關審計人員到達蘇州。2015年8月17日,受百利電氣委托,中審亞太會計師事務所和立信會計師事務所開始對蘇州貫龍實施審計。2015年9月7日,受百利電氣委托,北京中同華資產評估有限公司開始對蘇州貫龍進行資產評估。2015年11月19日,受百利電氣委托,上海錦天誠(天津)律師事務所開始對蘇州貫龍進行盡職調查。2015年11月26日,百利電氣召開董事會匯報會,中審亞太會計師事務所、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北京中同華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上海錦天誠(天津)律師事務所等分別匯報瞭審計、評估和盡職調查情況。2016年2月2日,百利電氣發佈停牌公告,稱公司擬籌劃重大事項,該事項可能涉及重大資產重組,公司股票自2016年2月2日起停牌。百利電氣購買蘇州貫龍股權的事項,構成瞭《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重大事件,在該信息公開前,屬於《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敏感期為2015年7月31日至2016年2月2日。樊雲時任蘇州貫龍上海分公司副總經理,參與、配合瞭百利電氣對蘇州貫龍股權的收購工作。樊雲承認知悉百利電氣收購蘇州貫龍股權事項內幕信息。樊雲是內幕信息知情人。
樊雲在蘇州貫龍公司辦公電腦操作“吳某”賬戶交易“百利電氣”。“吳某”賬戶交易“百利電氣”資金來源於樊雲本人及其妻子王某敏賬戶。樊雲承認在辦公電腦操作“吳某”賬戶交易“百利電氣”。2016年1月15日,樊雲控制“吳某”賬戶買入“百利電氣”115,400股,成交金額159.94萬元;2016年5月23日,樊雲控制“吳某”賬戶賣出“百利電氣”40,000股,成交金額57.66萬元;2016年7月1日,“吳某”賬戶賣出“百利電氣”75,400股,成交金額106.31萬元。樊雲內幕交易獲利37,645.70元。
以上事實,有相關會議記錄、情況說明、證券賬戶資料、交易流水、相關人員和當事人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局認為,樊雲的上述行為違反瞭《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的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樊雲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沒收樊雲內幕交易違法所得37,645.70元,並處以112,937.10元罰款。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註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台中菜梯保養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吉林證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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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pr 09 Mon 2018 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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